$ 0 0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最高法院於12月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,未來只要在食品中「攙偽、假冒」或「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」,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,皆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。針對此決議,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獨立媒體《法操司想傳媒》於28日晚間舉辦了「最高法院統一食安見解是否管太多?」年終論壇,由創辦人高宏銘律師與台大法律李茂生教授、上誠律師事務所陳奕廷律師共同探討最高法院此舉是否適當。...